银行被判赔82万余元,只因这波操作……
银行抽贷
银行贷款给企业,在还未到协议规定的还款期限期间,银行认为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了,要提前收回贷款的行为叫“抽贷”或“银行抽贷”。
银行和企业是“共生”、共赢的,企业得到银行的贷款更好地发展壮大,银行则从中获取利润。而如果银行违反诚信原则,违约抽贷,对企业的打击是巨大的。
日前,乐清法院审理一民营企业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某银行违约抽贷,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该企业损失82万余元。
基本案情
乐清某民营企业于2015年12月24日与某银行订立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该企业分别向该银行借款660万元和7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了借款年利率和逾期罚息利率等。后银行向企业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18日。
贷款即将到期的前一个月,企业开始办理该两笔贷款续贷手续。2017年1月5日,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企业提出的使用专项资金615万元、745万元的申请。
同日,银行向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续贷承诺书》,确认企业符合续贷要求,同意予以续贷,并承诺在收到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下放续贷资金,同时承诺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转至银行专用账户时实时扣款用于归还该两笔贷款。
2020年5月27日,企业向银行提起本案违约赔偿之诉。
企业认为,其已经申请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偿还了被告银行的贷款,被告银行应当依约发放续贷资金,被告银行不但没有按续贷承诺书和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的约定发放续贷资金,还故意将转贷专项资金退回,人为造成该两笔贷款逾期并起诉,给其造成不必要的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该银行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和补足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违背其作出的《续贷承诺书》以及《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的约定,未扣划专项资金用于归还贷款并续贷,造成企业名下两笔贷款逾期未偿还,已构成严重违约。
银行的违约行为致企业财产权益受损,让该企业承担了超出贷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以外的罚息、复利等不必要的损失,故企业诉请银行给予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银行应赔偿该企业82.5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END
总第<427>期
[2021]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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